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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有关规定

作者:   来源:   添加时间:2012-10-26

   按照《党章》规定,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根据中组发〔2008〕3号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要求,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:

  1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,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  2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  3、在镇(街道)机关和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,村(社区)干部和民办教师(代课教师)中的党员,凡有固定收入的(工资或补贴),按照每月固定收入,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4、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5、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6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  7、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-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  8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(工)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  9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  10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  11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12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党(工)委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由区委组织部逐级上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  13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  14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经教育不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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